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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简单概括起来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即: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如果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比如进行健康告知时,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应当如实告知,不可隐瞒。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予以承担,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而保险公司的解除保险合同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天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却并未行使的话,那么该权利自动消灭。但保险合同成立两年的,那么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那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后,可不承担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重大过失而导致没有如实告知的,且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那么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无需承担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将保费退还。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未如实告知情况的,则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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