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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财务处理应该怎么办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财务处理应该怎么办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货摊销,借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业地产用于出租,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出售时按照上述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不同会计处理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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