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中小微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1.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享受条件:属于中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中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立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4. 享受方式:中小微企业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5. 注意事项: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6.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