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发布。《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加快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比例、高速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币支付结算活动,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办法》还规定,单位间经济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办法有哪些?
1、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的;通过信用卡、外汇等结算手段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开立支付结算存款账户,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存款账户的,可向银行付款后办理结算支付。
3、单位、个人和银行开具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执行,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采用全称或者标准化缩写形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