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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核算

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核算

1、套期关系的指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应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前提是认定套期关系。概括地说,其必要条件是:关系明确,预先指定,可计量,确实有效。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必须制定正式的文件,预先指明套期关系以及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内容至少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的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的或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敞口的有效性等。

2、套期有效性的评价。

套期的有效性是可以可靠地计量的,但须在持续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切地确定其在整个报告期内都是有效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常见的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有三种: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回归分析法。适用于现金流量套期的评价方法是比率分析法,即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有效的。

3、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可进行如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被套期项目”(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被套期项目建仓时的数量金额,反映建仓的期初信息。在建仓时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借记该科目。

“套期工具”(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被套期项目在一个会计时点的持仓状况,反映从建仓到平仓过程中每个会计月末持仓价值。在建仓时借记该科目;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持仓盈亏情况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贷记该科目。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账),按订单核算持仓合约在每个会计期末的浮动盈亏,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从该科目转到“套期损益”。

“套期损益”(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平仓损益,在被套期保值材料实现现货采购时,结转到相应项目的存货成本中,作为过渡性科目,期末余额为零。

“存货”及相关科目,被套期保值材料实现现货采购时,将“套期损益”按产品项目进行对应分摊。

“存出保证金”(往来账),核算期货账户的资金进出。

“财务费用—期货手续费”,核算期货建仓、平仓发生的手续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损益”,核算套期无效时的套期盈亏。

4、会计期末的财务稽核。

每个会计期末,在收到期货公司的月结算单(标准)后,要进行如下财务审核:

“存出保证金”科目余额应与月结单—资金清单中“今日账面资金”栏金额相等。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科目余额与月结单—资金清单中的“浮动盈亏”栏金额相等。

“套期工具”科目余额与月结单—持仓盈亏单中“持仓合约的结算价”栏金额相等。

“套期损益”科目当月净发生额与月结单—资金清单中“平仓盈亏”栏金额相等。

“财务费用—期货手续费”科目当月发生额与月结单—资金清单中“交易费用”栏金额相等。

会计期末“套期工具”科目余额与“被套期项目”科目余额之差等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科目余额。

5、财务报表披露。

“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科目余额并入“存货”项目,其他科目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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